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办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