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办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