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及其职责第十五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培训、考核,并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名单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