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培训、考核,并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名单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