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及其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同。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作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