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及其职责第十条有效各级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二至三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承担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