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十四条有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