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