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十三条有效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