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六条有效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