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