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