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