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