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