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