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