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二条有效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