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