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在宗教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应当依法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