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名称由所在地地域名加宗教活动场所名称组成。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