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从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人员中民主协商推选,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