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名称由所在地地域名加宗教活动场所名称组成。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