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省巢湖管理局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措施。

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