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巢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