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