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