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治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在巢湖流域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