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治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在巢湖流域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巢湖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巢湖流域从事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部门意见;占用重要湿地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部门的意见。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