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镇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确需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当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