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巢湖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