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