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水进行取样检测时,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