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二)将废水稀释后排放;(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四)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五)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