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排查、整治入河入湖排污口以及不达标水体,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