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