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