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