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责任单位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