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