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规模及其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