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