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第二十四条有效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履行应急工作职责。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抗拒依法强行组织的避灾疏散工作。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