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