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程治理或者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受灾范围、预警信号、人员撤离或者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