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