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