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的互通互用和联合研判工作。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发布。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影响程度以及预防措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的地质灾害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