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二)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执行报告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许可事项执行情况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