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