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台账的;(二)未如实记录,弄虚作假,伪造、篡改台账记录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