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与污染源有关的执法检查统一纳入排污许可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根据排污许可分类、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并公布违法的排污单位名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自行监测数据、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