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排污许可证、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