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