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前,应当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公开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